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比賽規(guī)則
01 總則
01.1 參加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的所有人員應(yīng)遵守《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比賽規(guī)則》、《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補充規(guī)則》、《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車輛技術(shù)規(guī)則》、《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車手裝備安全規(guī)定》。
01.2 比賽定義:使用不同型號發(fā)動機驅(qū)動的無封閉駕駛艙的四輪車輛,在自然地形障礙或人為設(shè)置的地形障礙,且封閉的專用比賽場地內(nèi)進行的比賽。
01.3 車型分組:
01.3.1 運動車型組;
01.3.2 通用車型組;
01.4 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由系列分站賽組成。
01.5 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分站賽補充規(guī)則由中國摩托運動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國摩協(xié))審定公布。
01.6 本規(guī)則適用于2013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系列賽各分站比賽。
02 參賽資格
02.1 參賽車手必須持有2013年度參賽執(zhí)照,參賽車隊必須持有2013年車隊比賽執(zhí)照。
02.2 參加各組別比賽的車手年齡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02.3 參加各組別比賽的車手性別不限。
02.4 個人車手必須經(jīng)過培訓(xùn)合格后,并取得相應(yīng)類別、級別的參賽執(zhí)照方可參加比賽。
02.5車手必須購買有效的人身意外保險(摩托車比賽保險)和附加醫(yī)療保險,在報到行政檢驗時,向賽事秘書出示。
03 報名辦法
03.1 參賽車隊和個人車手必須在比賽通知或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報名,逾期報名無效。
03.2 參加比賽的車手由參賽車隊或俱樂部報名。參加比賽的車手必須填寫參賽報名表。
03.2.1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車手參加全國錦標(biāo)賽,需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汽車會、澳門汽車會頒發(fā)的當(dāng)年有效比賽執(zhí)照,并參加中國摩協(xié)組織的全地形車培訓(xùn),培訓(xùn)合格后換取中國摩協(xié)頒發(fā)的臨時執(zhí)照方可報名參賽。
03.2.2 臺灣地區(qū)的車手參加全國錦標(biāo)賽,需持有中國臺北賽車會出具的“比賽出發(fā)函”和由中國臺北賽車會頒發(fā)的當(dāng)年有效的比賽執(zhí)照,并參加中國摩協(xié)組織的全地形車培訓(xùn),培訓(xùn)合格后換取中國摩協(xié)頒發(fā)的臨時執(zhí)照后方可報名參賽。
03.3 比賽組織者有權(quán)不接受參賽單位和個人的報名,并不作任何解釋。
04 比賽項目
04.1 凌鷹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和隊賽。
04.2 運動車型公開組個人賽和隊賽。
04.3 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隊賽。
04.4 通用車型公開組隊賽。
05 參賽辦法
05.1 參賽人員:參賽車隊或俱樂部報名的車手。
05.2 參賽名額:參加凌鷹運動車型組和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比賽的車手,報名名額為15人;參加凌鷹運動車型組和運動車型公開組的車隊,每隊不能超過5人;參加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和通用車型公開組比賽的車手,每隊報名參賽的車手必須為3人(一個比賽團體組合體)。
06 比賽車輛
06.1比賽車輛:凌鷹運動車型組、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比賽的車輛由組委會統(tǒng)一提供。其它組別的車輛自帶。
06.2 凌鷹運動車型組、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的車輛,在每次分站賽前通過抽簽進行分配。
06.3 組委會提供的車輛在比賽期間出現(xiàn)故障,車輛是否更換,由車檢主管確定。
06.4 所有在賽道上進行比賽的比賽車輛,在每站比賽開始前的第一次檢查時,除按有關(guān)規(guī)定檢查外,須測量發(fā)動機容積,并加封鉛封(或直接鉛封)。第一回合、第二回合比賽結(jié)束后進行車輛封存(30分鐘),如有投拆,則對投拆部位進行復(fù)檢。如無投拆,則不再進行檢查。其它參賽車輛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06.5 在車輛檢查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未參加車輛檢查及車輛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準(zhǔn)參加比賽。
06.6 每組比賽參賽車手的比賽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進行封存,接受車輛復(fù)檢。比賽組織者有權(quán)抽檢任何比賽車輛。
06.7 運動車型公開組比賽車輛、通用車型公開組比賽車輛的技術(shù)改裝,應(yīng)遵守中國摩托運動協(xié)會《中國全地形車錦標(biāo)賽車輛技術(shù)規(guī)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改裝。
06.8 專業(yè)比賽車輛必須符合國際摩托車聯(lián)合會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國產(chǎn)比賽車輛必須符合中國摩協(xié)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07 防護用具
07.1 參加比賽的車手在訓(xùn)練和比賽時必須穿、戴越野賽專用的頭盔、手套、皮靴、風(fēng)鏡、護甲、護肘、賽服等護具,否則禁止訓(xùn)練和比賽。
07.2 建議使用頸椎保護器。
07.3 護具不符合規(guī)定者,禁止參加訓(xùn)練和比賽。
08 行政檢驗
08.1 行政檢驗是比賽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參賽車隊和參賽車手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行政檢驗,否則不準(zhǔn)參加比賽。
08.2 各參賽車隊和車手在行政檢驗時,須出示下列文件:
08.2.1 參加隊賽的車隊出示車隊比賽執(zhí)照;
08.2.2 參加比賽的車手出示比賽執(zhí)照、保險并填寫比賽報名表;
09 比賽出發(fā)程序
09.1 各車型組參賽的車手必須在本車型組比賽前10分鐘到達(dá)等待區(qū),接受起終點裁判長、車檢主管的技術(shù)檢查,未到達(dá)等待區(qū)的車手被視為自動放棄比賽。
09.2 參賽車手在確定發(fā)車位置后,起終點裁判員將出示:
15秒 - 距比賽開始還有15秒;
5秒 - 距比賽開始還有5秒;
5秒牌顯示后,發(fā)車架將在5秒-10秒時間內(nèi)放下。
09.3 除賽事官員、裁判員、電視直播記者外,其它人不得進入發(fā)車區(qū)。
09.4 比賽期間參賽車隊的教練員、機械師和車隊工作人員可進入指揮區(qū)和緊急維修區(qū)。
10 裁判規(guī)則
10.1 發(fā)車規(guī)定:車手按計時賽成績挑選發(fā)車位置,進入發(fā)車位置后,不得更換發(fā)車位置。
10.2 行駛規(guī)定
10.2.1 車手必須在賽道內(nèi)進行比賽,無論任何原因,致使車輛駛出比賽路線,必須由駛出地點(或駛出地點后面)再駛?cè)胭惖肋M行比賽,否則在其比賽成績上加罰30秒;每繞過一個障礙,在其比賽成績上加罰30秒。
10.2.2 禁止車手在比賽中有意碰撞他人,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0.2.3 在比賽中,裁判員向被套圈車手出示2次(含2次)以上藍(lán)旗,仍未讓出路線和未減速者,取消比賽資格,并加罰本隊受益者30秒。
10.2.4 在比賽中,裁判員出示黃旗后,未減速或還跳躍的車手,根據(jù)情節(jié),1次加罰10秒至30秒,情節(jié)嚴(yán)重者,罰款人民幣500元或取消比賽資格。
10.2.5 禁止在賽道上逆行,違者取消比賽資格(經(jīng)裁判長允許者除外)。
10.2.6 禁止無故突然制動或急劇改變行駛方向,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0.2.7 車輛發(fā)生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退出比賽的車手,必須立即舉手示意,在不妨礙他人行駛的情況下退出賽道,并將車輛放置在不妨礙比賽的位置,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0.2.8 到達(dá)終點后,不得突然減速或改變行駛方向,違者取消比賽成績。
11 比賽中的車輛修理及外力幫助
11.1 在比賽發(fā)車后不準(zhǔn)更換比賽車輛,違者取消比賽成績。
11.2 如比賽中止,參賽車手直接返回發(fā)車區(qū)重新比賽,不準(zhǔn)更換車輛;如比賽中止,參賽車手返回休息區(qū)等待重新發(fā)車,則可以更換車輛。
11.3 比賽中如車輛發(fā)生故障,車手必須退出賽道,自行修理,經(jīng)裁判同意后可重新進入賽道繼續(xù)進行比賽,違者取消比賽成績。
11.4 如需要在緊急維修區(qū)修理,須由車手自行帶車到緊急維修區(qū),接受機械師維修。經(jīng)裁判許可后,在不減少比賽距離的情況下,可就近進入賽道繼續(xù)進行比賽,違者取消比賽成績。
11.5 危險地段出現(xiàn)意外情況,由裁判員給予必要的幫助。
12 終點
12.1 通過終點:車手和比賽車輛必須同時通過終點,否則不計成績(在通過終點時,車手和車輛不得接受任何外力幫助,否則成績無效)。
12.2 到達(dá)終點是以車輛前輪的最前端到達(dá)終點線為準(zhǔn)(或以接受器接收到計時信號為準(zhǔn))。
12.3 運動車型組第一名車手完成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的時間通過終點后,其它車手即到達(dá)終點,該場比賽停止。
13 比賽辦法
13.1 各車型組均進行自由練習(xí)、計時賽、第一場賽、第二場賽。正式比賽前各車型組別參賽車手允許觀察路線一圈。
13.2 運動車型組比賽辦法
13.2.1 參加運動車型組個人賽的車手每組別不足6人的,取消該組比賽。
13.2.2 計時賽發(fā)車順序以車手號碼為依據(jù),號碼靠前者,出發(fā)在前。
13.2.3 運動車型組個人賽使用發(fā)車架以集體發(fā)車形式進行發(fā)車。
13.2.4 凌鷹運動車型組比賽時間為8分鐘加1圈;運動車型公開組比賽時間為10分鐘加1圈。
13.2.5 參加運動車型公開組比賽的車手可兼項參加通用車型公開組的比賽。
13.3 通用車型組比賽辦法
13.3.1 參加通用車型組的車隊不足3支的,取消該組比賽。
13.3.2 通用車型組參賽車隊,每隊由1號、2號、3號車手組成。
13.3.3 通用車型組的自由練習(xí),由車隊抽簽決定車隊出發(fā)順序;計時賽采取每隊3名車手同時發(fā)車進行1圈的比賽,以車隊3名車手的計時成績相加取得隊賽成績(含罰時),該隊賽成績作為車隊第一場比賽的出發(fā)順序,比賽用時最多的車隊,出發(fā)在前;比賽用時最少的車隊出發(fā)在后。第二場比賽以第一場比賽的隊賽成績,作為第二場比賽的出發(fā)順序,比賽用時多者,出發(fā)在前,比賽用時少者出發(fā)在后。
13.3.4 通用車型組隊賽,采取每隊一組(3人)單獨使用發(fā)車架(或旗語或信號燈)發(fā)車形式進行比賽。
13.3.5 通用車型組比賽為1圈。以每支參賽車隊3名車手完成比賽的時間相加(含罰時),即為該車隊隊賽成績,時間少者名次列前。
13.3.6 通用車型組比賽設(shè)最大給時3分鐘,參賽車手未能按規(guī)則(或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完成比賽,成績按最大給時3分鐘計算。如該隊3名車手均未按照規(guī)定完成比賽,則該車隊不計算成績。
13.4 如果一場比賽開始后,進行不到一圈時被停止,車手直接回發(fā)車區(qū),比賽重新開始。
13.5 運動車型組比賽開始后,比賽時間不到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時間的1/2時,(不含最后1圈時間)車手返回維修區(qū),10分鐘-30分鐘后重新比賽(或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比賽時間)。
13.6 運動車型組比賽開始后,比賽時間超過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時間的1/2時才被停止(不含最后1圈時間),則此場比賽有效。
13.7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比賽不能正常進行或裁判無法正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裁決后,認(rèn)定此場比賽是否有效。
13.8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比賽中止:
13.8.1 發(fā)車時發(fā)車架部分沒有倒下,出示紅旗,所有參賽車手返回發(fā)車區(qū),重新發(fā)車。
13.8.2 在第一彎道摔倒車手超過50%時,出示紅旗,所有參賽車手返回發(fā)車區(qū),重新發(fā)車。
13.8.3 比賽中發(fā)生意外,造成比賽無法正常進行的。
13.8.4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比賽無法正常進行的。
13.9 自由練習(xí)的時間、次數(shù)等由賽事主管確定。
14 日程安排
14.1
第一天下午:參賽車隊和參賽車手報到,行政檢驗、車輛檢驗。
第二天上午:各車型組自由練習(xí),計時賽。
第二天下午:各車型組第一場賽。
第三天上午:各車型組第二場賽。
14.2 具體比賽時間及其它活動時間詳見補充規(guī)則。
15 成績評定
15.1 分站賽成績評定方法:
15.1.1 運動車型組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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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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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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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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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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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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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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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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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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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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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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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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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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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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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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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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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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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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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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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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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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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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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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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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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運動車型組個人賽成績評定:采用得分法。每站成績按車手每場比賽獲得的名次所得分?jǐn)?shù)相加,評定名次,分?jǐn)?shù)多者,名次列前;分?jǐn)?shù)相同,以車手在最后一場比賽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1.3 運動車型組隊賽成績評定:運動車型組隊賽以參賽車隊每站比賽得分最多的2名車手得分相加之和評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分?jǐn)?shù)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1.4 運動車型組完成第一名車手所完成比賽距離的3/4者,但沒有通過終點,其成績排在完成同圈參賽車手的最后一名。
15.1.5 通用車型組隊賽成績評定:采用參賽隊3名車手兩場比賽時間相加,評定隊賽成績。參賽車隊比賽時間少者,名次列前。如時間相同,以第二場比賽時間少者,名次列前;如第二場比賽時間也相同,以第二場參賽車隊用時最少的參賽車手比賽時間相比較,參賽車手用時少者,隊賽名次列前;如第二場參賽車隊用時最少的參賽車手比賽時間也相同,則以參賽車隊的車手計時賽成績相比較,時間少者,隊賽名次列前;如計時賽成績也相同,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用其它辦法決定名次評定。車手碰撞賽道限制桿的罰時,將計入隊賽成績。
15.1.6 各車型組分站賽參加隊賽比賽的車隊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計算隊賽成績。
15.1.7 分站賽結(jié)束后各組別獲得前三名的車手必須參加現(xiàn)場頒獎儀式。
15.2 全年度成績評定方法: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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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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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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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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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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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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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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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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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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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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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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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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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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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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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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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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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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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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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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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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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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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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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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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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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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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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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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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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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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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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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全年度個人賽成績評定方法:按參賽車手在每場比賽中的個人賽得分相加評定成績。全年各場比賽累計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場比賽得分也相同,則以最后一個回合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2.2 全年度隊賽成績評定方法:按參賽車隊在每場比賽中的隊賽得分相加評定成績。全年各場比賽累計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場比賽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場比賽得分也相同,以參賽車隊在最后一個回合比賽中獲得最好名次車手成績相比較,個人名次列前者,團體賽成績列前。
15.2.3 各車型組全年度參加隊賽比賽的車隊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計算隊賽成績。
16 錄取名次及獎勵:
16.1 分站賽獎勵辦法
16.1.1 分站賽獲得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fā)獎杯、獎金、證書,獲得前三名的車隊頒發(fā)獎杯、證書;獲得通用車型組前三名的車隊頒發(fā)獎杯、獎金、證書。
16.1.2 分站賽獲得運動車型組四至十名的車手頒發(fā)獎金、證書,獎金額度如下:
凌鷹運動車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0000元
|
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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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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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
|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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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
2000元
|
|
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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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
第八名
|
1000元
|
|
第四名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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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名
|
800元
|
|
第五名
|
4000元
|
第十名
|
800元
|
|
合計(大寫):肆萬壹仟陸佰整 合計(小寫):4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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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車型公開組個人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2000元
|
第六名
|
4000元
|
|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
|
第三名
|
8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
第四名
|
7000元
|
第九名
|
1000元
|
|
第五名
|
5000元
|
第十名
|
1000元
|
|
合計(大寫):伍萬叁仟元整 合計(小寫):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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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隊賽
|
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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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三名
|
10000元
|
|
第二名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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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叁萬柒仟元整 合計(小寫):37000元
|
|||
通用車型公開組隊賽
|
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
第一名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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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12000元
|
|
第二名
|
16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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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肆萬捌仟元整 合計(小寫):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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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是稅后獎金,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16.2 全年度獎勵辦法
16.2.1 全年度獲得運動車型組個人賽前三名的車手頒發(fā)獎牌、獎杯、獎金、證書,獲得前三名的車隊頒發(fā)獎杯、證書;獲得通用車型組前三名的車隊頒發(fā)獎杯、獎金、證書。
16.2.2 全年度獲得運動車型組四至十名的車手頒發(fā)獎金、證書,獎金額度如下:
凌鷹運動車型組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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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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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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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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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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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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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9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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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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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名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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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
5000元
|
第十名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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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伍萬肆仟元整 合計(小寫):5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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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車型公開組個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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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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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15000元
|
第六名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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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名
|
13000元
|
第七名
|
4000元
|
|
第三名
|
10000元
|
第八名
|
3000元
|
|
第四名
|
9000元
|
第九名
|
2000元
|
|
第五名
|
7000元
|
第十名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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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柒萬元整 合計(小寫):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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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松通用車型組隊賽
|
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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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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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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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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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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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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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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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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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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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肆萬伍仟元整 合計(小寫):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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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車型公開組隊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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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
金 額
|
名 次
|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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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名
|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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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15000元
|
|
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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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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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陸萬元整 合計(小寫):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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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是稅后獎金,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17 抗議:
17.1 車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向仲裁秘書呈交抗議書,由仲裁秘書轉(zhuǎn)交仲裁委員會。
17.2 對車手和車隊資格、成績的抗議,預(yù)付抗議費人民幣500元,抗議有效,抗議費退還;抗議無效,抗議費上交主辦單位(仲裁決議為收款依據(jù))。
17.3 對參賽車輛抗議,預(yù)付抗議費人民幣1000元,如抗議有效,抗議費退還;抗議無效,抗議費支付給勝訴方(仲裁決議為收款依據(jù))。
17.4 對參賽車手和車隊資格的抗議,必須在第一次公布參賽資格表30分鐘內(nèi)提出。仲裁委員會簽字后的參賽資格表為最終參賽資格表。
17.5 參賽車手對本人參賽車輛檢查存有疑義,必須立即提出抗議。對他人參賽車輛的抗議必須在正式練習(xí)2小時前或比賽結(jié)束后30分鐘內(nèi)提出。
17.6 對比賽成績的抗議,必須在計時主管公布成績30分鐘內(nèi)提出。
17.7 仲裁委員會不接受對計時器材、車檢器材和裁判員資格的抗議。
17.8 仲裁委員會在接到書面抗議后召開仲裁會進行裁決,最晚在12小時內(nèi),將仲裁結(jié)果通知抗議者。
18 申訴
18.1 抗議者有權(quán)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中國摩協(xié)提出申訴。申訴者必須在接到仲裁委員會對他的抗議裁決通知后30分鐘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經(jīng)仲裁委員會秘書轉(zhuǎn)交中國摩協(xié),申訴費人民幣1000元,申訴有效,對其所申訴內(nèi)容進行重新確定并退還申訴費;申訴無效,申訴費上交中國摩協(xié)(中國摩協(xié)裁決為收款依據(jù)),對其所申訴的內(nèi)容不作修改。中國摩協(xié)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18.2 仲裁委員會、中國摩協(xié)有權(quán)不接受車手、車隊的抗議和申訴。
19 證件
19.1 進入賽場的任何人員必須佩帶證件,并在相關(guān)的區(qū)域內(nèi)活動。
19.2 任何進入賽場的人員不準(zhǔn)將其證件轉(zhuǎn)借他人。
20 比賽車輛違規(guī)處罰:
20.1如比賽車輛發(fā)動機排氣量不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者,取消本站個人及團體成績,并取消違規(guī)個人和車隊的全年度總成績。
20.2如比賽車輛其它零部件不符合規(guī)定者,取消違規(guī)車手本站比賽個人成績,如該車手成績是列入計算團體成績的2名車手之一,則取消該隊團體成績。
21 保險:
21.1 參加比賽的車手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yī)療保險。
21.2 參加比賽執(zhí)裁工作的裁判長、裁判員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yī)療保險。
21.3 參與比賽報道新聞媒體的記者必須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yī)療保險。
21.4 比賽組織者必須在比賽期間購買公眾責(zé)任險。
21.5 賽事承辦單位應(yīng)給參與比賽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員和志愿者購買有效的摩托車比賽人身意外保險及附加醫(yī)療保險。
21.6 車手投保及理賠方法詳見中國太平洋人壽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3年摩托車運動員保險方案說明》。
22 附則
22.1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由中國摩協(xié)以補充規(guī)則形式補充。
22.2 本規(guī)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2.3 本規(guī)則修改、最終解釋權(quán)屬中國摩協(xié)。






